昆明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核办理流程(试行)
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审核办理流程。
一、名称预审
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二、提交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1)。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 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三)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云南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等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四)机构章程。
(五)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核(一)提交申请:举办者应按照《准入指引》和《昆明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办理流程(试行)》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部门受理: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三)实地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验,除核验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外,还应按照准入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视频监控等进行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现场说明原因。
(四)材料审核:属地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核结果: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应根据实地核验意见和材料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同意设立的,颁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注册
举办人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五、备案
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培训机构完成审核备案后,须进驻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https://xwpx.eduyun.cn),在注册登记后填报机构有关真实信息。账号密码由同级教育体育部门协助开通。由属地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培训机构、指导培训机构填报并负责信息审核。
六、变更、注销和复核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注册资金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原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复核一次,在《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六、实施要求
2022年8月15日之前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准入指引》和本审核办理流程,在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年检。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在此期间,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
2022年10月31日之后证照不齐且未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培训,应及时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此期间,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
七、监管
培训机构试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年检、日常监管、变更登记等工作,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安全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另行制定。
八、审核意见书填写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由各县区自行按照《准入指引》样表规范自行制作,各审核部门加盖公章。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审核办理流程。
附件: 1-1.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1-2.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