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许可事项民办培训机构合并、分立
二、申请条件(一)持有审批机关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过有效期;
(二)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决策机构同意,由培训机构向审批机关申请。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分立条件。
三、办理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教育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相关业务的,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对其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在审核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转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同意合并分立的,区教育局为其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发出书面决定书;对于不同意合并分立的,区教育局综合区文广旅体局、区科工商信局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分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范本 |
1 |
分立申请表 |
按表格要求填写。 |
范本19 |
2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另附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复印件,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取电子证照;非本市签发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副本)核对。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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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的决议 |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已备案的合法董/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签名。 |
范本18 |
4 |
财务清算报告 |
应对分立前培训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说明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以及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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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立方案 |
应包括资产分割及处置、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在校学员及教职工安置等主要内容,不得损害学员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立方案应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由分立前、后民办机构举办者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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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立后培训机构的设立资料 |
按设立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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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经举办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
范本17 |
(二)合并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范本 |
1 |
合并申请表 |
按表格要求填写。 |
范本20 |
2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另附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复印件,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取电子证照;非本市签发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副本)核对。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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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的决议 |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已备案的合法董/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签名。 |
范本18 |
4 |
财务清算报告 |
应对合并前培训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说明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以及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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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员及教职工安置方案 |
应对合并前各培训机构在校学员要妥善做好学员分流安置安排,对教职工作出妥善安置,涉及应退学员学费、杂费和其他与学员相关的费用及教职工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予以清偿,不得出现侵害学员及教职工权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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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并协议 |
由合并前的各方培训机构签订,应包括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学员及教职工的安置等内容,不得损害学员、教职工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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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并后培训机构的资料 |
按设立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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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经举办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省内签发的身份证凭证号调取电子证照;省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取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由受理人复印存档。 |
范本17 |
四、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批期限
(一)法定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窗口
办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及经营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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