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吉教联〔2018〕54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工商 (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计委(局)、食药监局、公安局、 发改委(局)、住建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 2 -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 训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 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并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 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就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本《设置标准》将作为今后各地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的 基本依据。 二、已经通过审批、部分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且正在 运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尽快达标。 三、对现有未经批准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设置标准》 的,各地要指导其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设置 标准》的,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对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然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并妥善处置。 四、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设 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向省级教育 - 3 - 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 4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 5 - 附件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 训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 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 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 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二、基本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 办者。 - 6 -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 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 责人)。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 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和 义务等。 四、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7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 (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六、组织机构 (一)基层党组织。坚持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领导,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都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按 期进行换届;党员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 式建立党组织;对暂无党员且规模较大的,采取派驻党支部、 党群共建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 8 - 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 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 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三)行政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机 构。 (四)监督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 机制。 七、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 并完善以下规章制度: (一)教学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教师培训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 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的条件。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 9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 政负责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并具备以下 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 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条件。 (三)安全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做好安全 防卫工作。 九、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 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 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 培训能力。 (三)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 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10 - 十、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应当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 产足额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法律法规对校外培训机构出 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 (一)场地面积要求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 易疏散。 (二)消防安全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消防 要求。 (三)食品安全要求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 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 品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 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 - 11 - 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 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十三、附则 (一)本标准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标 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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