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28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8 18:52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
来 源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精神,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审批要求
(一)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当地文化艺术发展的需求,必须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二)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三)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按期自觉接受年检或报送年度报告,营利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五)各级审批部门要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三、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
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举办者(举办者是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信用状况良好,在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应当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联合举办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除具备办学资格资质外,还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培训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具有相关管理经验。
(三)行政负责人。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人员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艺术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教学管理人员。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财务管理人员。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财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持有行业相应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同一人兼任。
(六)安全维稳人员。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和维稳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和安保人员,履行安全监管、疫情防控和维稳职责,落实安全稳定防范措施,安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教师队伍
(一)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遵纪守法、学历合格(大专及以上)、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三)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学生家长签订2021年新修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任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
(一)申请设立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校舍应位于楼层4楼及以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有房产证或竣工验收证明及消防合法手续。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地下室及其他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
(三)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六、章程、组织机构及名称
(一)章程
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完善的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3.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层次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保障条件等。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5.组织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内容。
6.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7.党组织负责人及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9.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10.章程修改程序。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1.基层党组织。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2.决策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执行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4.监督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机构。
(三)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申请设立营利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七、培训项目及教材
(一)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能违背文化艺术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30(北京时间)。
(二)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办学规模的大小来设立和申办设置专业,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教材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教材、讲稿、讲义均需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四)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实行审批制。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八、办学资金及管理制度
(一)办学资金
1.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明确办学投入,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3.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须有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
九、附则
(一)本设置标准解释权归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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