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社会信用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从业人员包括: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填报《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7.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8.消防行政许可有效凭证(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工程未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捐赠承诺书一式三份(举办者、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11.《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设立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论。
(四)依法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同级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运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同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5)。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营运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办理流程。
核准书的有效期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办学条件、课程计划、场地使用期限等具体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培训机构核准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核准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培训机构应当在获得新核准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醒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机构变更与终止流程
(一)变更登记流程
在核准书有效期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及其他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申请
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当参照设立审批流程中关于名称预审的程序经过名称预审后,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离任审计。
培训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申请;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3)修改后的章程;
(4)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流程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变更审批
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新核准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并、分立流程
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并、分立程序以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应做好财务清算、学生安置等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
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合并、分立的,应当收回原核准书后换发新核准书;不同意合并、分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通过并获得新核准书后,培训机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流程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2.被吊销核准书或核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培训机构发生第2项终止情形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终止核准,并收回其核准书,并将终止核准的决定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
培训机构发生第1、3、4项情形的,或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终止办学的决定。准予的,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文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准予的,书面说明理由。
发起申请前,培训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清算、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注销清算审计(限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资不抵债的,应当按照破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继续办学。
三、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下一篇】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