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79号)精神,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音乐类、书法美术类、舞蹈类、戏剧表演类、其他类(由自治区“双减”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项目)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自治区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体现文化艺术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标准进行规范。
(三)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登记为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落实捐赠事先告知制度,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督促举办者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二)场地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基本办学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应配备与教学相配套的乐器、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安全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是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3-6岁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办学场地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相关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规定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应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社会诚信证明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七、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材料,材料(含自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规定。
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和资料。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收费管理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规范收费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相关网站公示,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由属地实施监管,应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严格预收费监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八、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要求,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核准书,再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按《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办理,也可由县(市、区)级审批、登记部门结合《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流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各分支机构、培训点均需经过批准和登记;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主管及登记部门审批和登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成立前,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拒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法人登记证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具体设置要求,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备案。
本准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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