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齐齐哈尔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设置标准、审核流程、监督管理、附则。
(一)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组织机构、场所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收费管理、安全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万,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培训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等。
(二)审核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入审核、变更和注销。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由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核准书),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备案。
(三)监督管理。明确对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培训机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附则。明确已设立的科技类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照新的设置标准重新审核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举办者应当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 ;
(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自主申告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三)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六)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社会信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七)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八)培训场所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文件;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九)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房合同(协议)。
(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十一)设置标准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入审核
(一)名称确定。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
(二)受理。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三)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将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在培训场所及所在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核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结论。对于同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的出具《××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4),不同意批准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登记。举办者于办学审核通过后30日内,持核准书依法到相应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七)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自核准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变更和注销
(一)变更。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变更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主动终止培训,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解读机构
联系单位:龙江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科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