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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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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22 14:41:48
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门面向中小学生和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培训项目类别不明确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学科类别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定申请,由属地学科类别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第四条 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文化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等)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教材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
3举办者是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的,各方应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符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具体如下:
(一)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旗采用“xx 旗”结构(如“准格尔旗”)。(二)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音乐培训”“美术培训”“舞蹈培训”等。
(四)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根据自身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必要的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一)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二)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及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安全责任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四)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教职员工及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五)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3 名以上党员建立党组织等。
第十条 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猥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学、教研人员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对初聘人员开展岗位培训。(三)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 号)要求,在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资金(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但不得低于30 万元。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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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已开办的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可用已经发生的场地租金、设立成本、设备采购等费用的有效凭证进行证明。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不得跨机构兼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 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 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二)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三)经盟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称号);
(四)其他由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的文化艺术职业(专业)能力条件。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在职在岗教师。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且在合同内容中应明确出租方(产权单位)与承租方(举办者)的消防安全责任。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 层及以下;
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 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 3.5 米。
(三)工业用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所。
(四)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应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
(五)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六)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七)办学场所应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并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文旅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音视频数据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要按
9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配备。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音乐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熟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安保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员证,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市、旗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一般应当是正式出版物。无适合正式出版物的,可以使用自编教材。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
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培训机构应当将拟使用的培训教材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定委员会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线下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第十八条 申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出资人需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第三章 审批流程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核准材料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转登记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并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材料或企业变更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11(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诚实守信承诺书(附件2);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诚实守信承诺书(附件 2)。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五)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六)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包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3);《从业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4);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附件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学历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等)。
(七)办学投入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八)培训教材、培训计划、教学大纲;《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审核表》(附件 5)。(九)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合同,并附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经产权人签名或盖章的复印件)。
(十)办学场所房屋消防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设有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专业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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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有层高数据的建筑图。
(十一)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十三)捐资承诺书(仅申办民办非企业提供)。(十四)属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应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6)。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
主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应安排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办学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办学现场检查表》(附件 7)。
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后,应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主管部门官网或者其他媒介公示7 个工作日。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主管部门一般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 8),并出具审批文件;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学审批通过后 20 日内,举办者应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和审批文件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
13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经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服务活动。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9),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使用“分公司”或者“分店”“分部”等名称,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 10),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换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8);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地址涉及重新装修、改造等事宜,事后须提供培训场所最新内部结构平面图(其中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消防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交回核准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核准书遗失的,培训机构应当登报公告,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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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补办。核准书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核准书到原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培训机构每满三年复核一次,在核准书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主管部门复核的重点是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与本办法的要求是否一致。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要求,则不予复核通过。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由属地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下列信息在培训场所、机构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一)核准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三)培训内容、培训时长;
(四)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方式;(五)收费账户;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或诱导性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培训教材的全流程管理,培训教材应当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教材使用完毕后3 年;强化对培训教材的抽查巡查,确保培训正确方向。
15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与兼职聘用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的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各地可探索通过建立价格调控区间、发布平均培训成本等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将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 元。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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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第三十二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学员与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有关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培训机构经济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
17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册登录,按时接受年检年审,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推动数据交流共享,通过监管平台将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等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化经营。
开立培训收费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同步接入监管平台。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核准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好安全职责。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培训机构要通过购买场所责任险、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三十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一)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责令关闭、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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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撤销核准书的;
(四)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五)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第四十条 鼓励培训机构依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对培训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
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培训机构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全力做好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等工作,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第四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可通过推动建立完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等机制,积极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9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 2024 年 3 月 7 日前重新进行审核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重点内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的规定相冲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5 月4 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附件: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2.诚实守信承诺书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4.从业人员个人履历表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审核表6.受理通知书
7.办学现场检查表
8.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9.办结通知书
1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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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员 (人) 教学教研人员(人)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 (人) 同一时段最大培训人数(人)培训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办学投入(开办资金)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
音乐 □舞蹈 □美术 □戏曲戏剧□曲艺其他
举办者 移动电话承诺:对本表所填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举办者签字(盖章):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21培训材料审核 审核意见:
年月日现场审核 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示审核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行政审批决定
主管部门经办科(股)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登记备案情况
批准文件记录 (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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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诚实守信承诺书(个人用)姓名:
郑重承诺:本人符合《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训机构举办者或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行政负责人还需承诺:本人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未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诚实守信承诺书(社会组织用)名称:
郑重承诺:本社会组织符合《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训机构举办者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本社会组织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23附件 3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作岗位 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电话1
2
3
4
5
6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在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24
附件 4
从业人员个人履历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健康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技术职称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现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学历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经历
业务专长
工作成果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5附件 5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审核表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序号 培训教材名称 图书出版号或自编教材情况审核情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审核情况一栏,须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意见并加盖其印章。
26
附件 6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你(单位)于 年 月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单位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受理通知书(存档联)于 年月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人及联系电话:
经办人:
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
27附件 7
办学现场检查表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地址
经营范围
□音乐 □美术 □舞蹈□戏曲戏剧□曲艺□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现





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音乐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曲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是□否)培训场所应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急救用品;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碍;在醒目位置设立或张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紧急疏散等内容的警示标牌和宣传图示;按照本办法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和与相关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音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属地主管部门对设立场所的其他要求。检



检查人:年月日
28
附件 8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主要负责人 移动电话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员人数 教学教研人数
场所面积 教学面积
注册资金 年培训规模
培训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核准培训项目 核准机关意见□音乐 舞蹈 □美术
戏曲戏剧 曲艺
□其他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备注:此核准书有效期 3 年,应放置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
29附件 9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你(单位)于 年 月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本单位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你(单位)于 年 月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经办人: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
30
附件 10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
如有变更,
请填写原机构名称
核准书编号变更内容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 □培训内容 □注册资本变更内容(仅需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现机构名称 名称预审核后原注册资本 (万元) 现注册资本 (万元)原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现法定
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原行政
负责人
姓 名
现行政
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原地址
场所面积
现地址
场所面积教学面积 教学面积原培训内容 现培训内容音乐 □ 舞蹈 □ 美术 戏曲戏剧
曲艺 其他
□ 音乐 □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 其他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如有变更,请现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以上项目变更审核通过后,重新出具核准
书,核准书有效期限、编号不变;
2.项目变更申请时,请同时提交审批流程中
要求的相关材料。
3.变更申请通过后,在培训场所和旗区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官网依法公示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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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 机构 培训 暂行 办法 通知 试行 文化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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