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
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联合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科技类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本指南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信息技术、编程、创客、机器人、科普知识、科技启蒙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含书法)、戏曲戏剧(含曲艺)、演讲与口才、国学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术、社会实践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培训机构悬挂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符,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开办时需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入驻监管银行设立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四)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提供经费、活动场地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章程与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
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且产权清楚;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剩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楼层及场所。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场地面积标准:
1.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 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1. 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2.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或者专业地板);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
3. 体育培训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环保、安全防护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等书面证明材料。应在出入通道及用于教学、学生活动、招生咨询等重要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过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记录,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或经理)担任。
(二)行政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教学、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对应培训类别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体育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并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
(六)其他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聘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的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五、培训活动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
(二)培训材料
培训材料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选用境外教材,应严格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公示等全流程管理。培训材料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收费
培训收费应符合《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要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应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收费专用账户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四)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重庆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收费退费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培训机构合同文本规范使用情况纳入年检重要指标。
(五)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六)广告宣传
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和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七)安全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非学类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依次办理名称登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审批流程。
七、监督管理
(一)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管理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科技、文旅、体育、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协同做好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年检制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三)变更注销
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须在发生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教育部门提出终止办学许可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附则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之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已经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须在6个月内按本指南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本《指南》不适用于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服务。前述相关单位面向中小学生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由对口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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