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进行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戏曲类、曲艺类及其他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建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一)组织形式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举办者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应含有“培训”字样。
(四)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校长、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校长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五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及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应按照培训机构规模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应按照培训机构规模配备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并持有相应职业技能证明。
三、设施条件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小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当地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二)建筑面积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等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满足教学活动要求,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当采用灯光照明时,应避免教室内过暗或过亮,确保光线充足、柔和,避免眩光。
(四)培训安全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领域安全管理及标准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非易燃材料。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重要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培训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应急处置演练,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根据所开设的专业和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包含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应从工资待遇、福利、休假等各方面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平台备案。
五、质量管理
培训机构应坚持突出社会效益,坚持育人为本,以教学质量为核心,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立足地域文化,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把握正确思想方向,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教材
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所选培训教材必须正确把握意识形态方向,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及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当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两字。名称预先核准后举办者向当地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营利性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当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当地区(县)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办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七、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当地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单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三个月或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费用,所有资金应交由具备资金监管业务资质的银行统一监管。
八、附则
各地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
在本指南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一年内按本指南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