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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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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22 15:28:47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类(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四)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招收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由培训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2.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3.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安保等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三)机构名称和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进行变更。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等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四)开办资金与收费

        1.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2.举办者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30万元。

        3.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一次性收费所涉课程累计不得超过60课时。对此培训机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相关网站公示,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突出公益服务属性和育人功能。培训机构应与主管部门、收费监管银行签署委托监管协议,自觉主动接受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人员配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三)人员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将培训机构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相关平台、机构网站公示。

        五、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应当科学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

        六、培训场所、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

        (一)培训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条件的固定场所,以自有场所设立开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设立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2.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3.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自建房作为教学场地,不得有改建加层、更改主体结构、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突出问题。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1.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2.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2.6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弹性木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可升降把杆和音频播放设施设备;

        3.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天然采光或设顶部采光,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应用高显色性光源。

        4.公共设施类包括通知公告栏、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及垃圾容器。通知公告栏应设置于培训机构显著区域,用于公布与培训机构有关的重要内容;休息区应设置于培训机构大厅,不影响学员上课,为家长提供便利;公共卫生间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根据培训机构规模大小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内部设施齐全并保持空气流通;垃圾容器的位置应固定、密封并具有易于识别的标志,每日定时收集垃圾。

        (三)安全保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标准。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应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设置明显的安全导向标志、警示标志。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七、附则

        1.本标准自2022年 7月1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2.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3.本标准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核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要求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自主申报或“预审”后,向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需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填报《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备案表》(附件3);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机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作为符合审批审核标准的依据;培训机构制定提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取得《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应在5日内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复审。

        3.公示。市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双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培训机构要接受省、市(州)、区(县)的监督管理,审批结论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全省发公告为准。

        四、登记和监管

        1.先证后照。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都应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确保“证照齐全”、手续合规。

        2.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报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3.年度复核。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复核,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法人登记

        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附件5)有效期内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六、银行托管

        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在收费监管平台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七、备案办结

        举办者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八、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章程、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青海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申请,经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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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培训 机构 试行 艺术 青海省 文化 流程 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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