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审查要点 |
1 | 《厦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 表格按要求填写,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 |
2 | 拟申请的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 | 1.申办营利性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申办非营利性机构由民政部门提供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2.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未经有关权利人授权,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培训机构的名称、驰名商标等。 3.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标明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并后缀“培训”字样。例如“XX市XX(字号)XX(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培训中心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培训有限公司。” 4.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
3 |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 1.举办者为企业、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举办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4 |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1.章程应包含机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2.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3.依法依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学员)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考核制度等。 |
5 | 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 开办资金验资报告等。验资机构报告或资金投入证明报告对资金额度、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等进行表述。 |
6 | 办学场地证明 | 1.包含产权证明材料、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其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2.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体育类校外培训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 ㎡,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 ㎡,确保场所不拥挤、易疏散。文化艺术类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试点内,舞蹈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音乐、戏剧戏曲、曲艺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其余类型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中《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4.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5.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和抽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等证明材料。 |
7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等身份证明、信用证明、资格证明等 | 1.法定代表人、校长、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等,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2.培训机构应事先对聘用人员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以及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个人、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聘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3.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4.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
8 | 课程计划、教材 | 1.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2.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培训计划,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非学科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开展培训。3.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属地主管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
9 | 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
|
10 |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上一篇】厦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