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广旅发〔2022〕3号
各县(市)区文体广旅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文旅规〔202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统一审批标准和流程。现将《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5月18日
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1〕28号)及《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和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6.举办者或培训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文件;
9.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5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实地查看,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并出具《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齐齐哈尔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公告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审批机关作出同意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变更、注销及撤销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3.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收到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批准文件后换发新批准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三)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