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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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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4-24 14:32: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规范管理,依据《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110399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2月23日。

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依据《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审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的章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全覆盖,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
第六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合肥市XX区或XX县(市)”结构。
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 培训机构、XX培训中心”等,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章程应当与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的章程相一致,规范经营、业务范围。
第八条 戏剧舞蹈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其它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7至14周岁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招收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第九条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在逃生通道设置障碍物等行为。
第十一条 培训场所内外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90天。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
4.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聘请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十三条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必要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意外突发情况(如疫情、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和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应当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和素质教育导向。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须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选用、保管、备查制度。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培训机构交纳风险保证金不低于30万元,审批区域内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培训机构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现场勘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和审批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同意设立出具《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不同意设立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办者反馈审批结论。
第二十四条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行政负责人、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级及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核准书”年检工作,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苗头性、普遍性、敏感性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要加强对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和预收费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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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培训 艺术 机构 文化 管理 合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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