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双减”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市文广旅体局联合市教育局修订了《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教育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培育高质量文化艺术培训行业,打造高水平文化艺术阵地,建设高标准教育良好生态体系,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积极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美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双减”工作全面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升文化艺术类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厘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面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至2024年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文化艺术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1)的要求。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文化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其他业务均不能核准。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
(二)明确权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切实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旅科教〔2022〕8号)的有关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将各项业务纳入相关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日常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和指导服务,要联合教育、市监、民政、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安全、防疫、收费等事中事后监管。对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予以整改或依法处置。要进一步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各级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附件:1.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
附件1
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丽水行政区内,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类、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曲艺类(戏剧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 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名称相混淆。
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应与具体审批的部门层级相同。
(二)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机构名称应包含“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例如“音乐培训”“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但不得使用“教育”等字样。
(四)组织形式。符合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要求。
(五)门面名称。培训机构门面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
(六)机构名称。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六条 培训场地
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施。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场所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2年以上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一)选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和戏剧曲艺类不少于6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安全。培训机构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具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主要区域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满足培训需要的管理人员与专兼职培训教师,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以下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之一:相应的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相应的文联所属的文化艺术类协会省级及以上会员证明(包括: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曲艺家协会,含二级专业委员会)。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文化馆(站)、国有院团、国办艺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 课程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教材需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选用正式出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教材。若无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可自行编写,并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收费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价格;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需执行“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培训机构预收费参照《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第十条 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准入指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实行“一点一证”;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并到市场监管办理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准入指引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须在2025年1月9日前按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必备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二)有确定的文化艺术类培训范围以及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房屋安全等相关规定条件;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兼职培训教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举办者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附录2);
(二)已注册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新设立的需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无犯罪记录声明(附录3);
(四)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声明(附录4),个人履历、学历证明;
(五)以自有场所开办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需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场所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七)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录5)。其中,管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及劳动合同;培训教师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及劳动合同;
(八)开办资金证明。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凭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复核后的机构名称,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录6);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录7),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附录8),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审核不通过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在作出审核意见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网站上公开审核结果。
(三)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附录9)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六、变更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行政负责人、培训项目事项的,应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后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行政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声明,个人履历、学历证明。
(二)变更培训项目
1.变更申请表;
2.与新项目相适应的教师身份证明文件、《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劳动合同。
(三)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表(附录10);
2.变更后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无犯罪记录声明。
(五)变更地址
1.变更申请表;
2.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平面图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表;
2.资金证明。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七、注销
培训机构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财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段获得批准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九、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录2
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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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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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或注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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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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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性 |
£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
||||||
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无偿提供 |
场地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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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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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
培训对象(可多选) |
£12周岁以下学生 £12周岁及以上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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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机构行政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 |
手机 |
|||||||
管理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教师姓名 |
身份证号 |
|||||
申 请 项 目(可多选) |
举办者或 投资人 |
姓 名 |
||||||
1.音乐类培训 □ |
出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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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舞蹈类培训 □ |
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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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术类培训 □ |
身份证号码 |
|||||||
4. 戏剧曲艺类培训 □ |
手机 |
|||||||
5. 其他艺术类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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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依法申请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附录3
法定代表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担 任: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4
行政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担 任: (机构名称) 行政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未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5
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注明是否多点任职) |
学历 |
从业资质 |
从业年限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录6
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通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事项名称) 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特此通知。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受理行政机关全称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行政机关存档。
附录7
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材料补正告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事项名称) 申请收悉,根据《丽水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
序 号 |
材 料 名 称 |
补正要求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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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以上补正材料交本机关。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理行政机关全称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行政机关存档。
附录8
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 |
||||
设立地点 |
||||
经营范围 |
□音乐类 □舞蹈类 □美术类 □戏剧曲艺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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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该场所位于 。 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 (□是□否)《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对设立地点要求。 (□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音乐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 (□是□否)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是□否)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附录9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批准编号:
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属性 |
□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
注册资本或 开办资金(万元) |
||||
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无偿提供 |
场地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培训类别 |
□体育 |
£文化艺术 |
□科技 |
|||
培训项目 |
(特殊项目须备注及提供证明:如体育类高危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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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
培训对象 (可多选) |
£12周岁以下学生 £12周岁及以上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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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 名 |
行政 负责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手 机 |
手 机 |
|||||
举办者或投资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
机构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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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 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 培训业务。 (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注:编号按 6位行政区划码+4位年份码+5位序号码+培训类别识别(体育 S、文化艺术 C、科技 T)
附录10
丽水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批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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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 □培训项目 □注册资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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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仅需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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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现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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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址 |
现场所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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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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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 |
||||||
现机构 行政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 |
||||||
原培训项目 |
现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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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类培训 □ |
1.音乐类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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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舞蹈类培训 □ |
2. 舞蹈类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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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术类培训 □ |
3. 美术类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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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戏剧曲艺类培训 □ |
4. 戏剧曲艺类培训 □ |
|||||
5. 其他艺术类 □ |
5. 其他艺术类 □ |
|||||
联系人 |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姓 名: |
||||||
手机号码: |